云南华电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LP建设分公司法律顾问服务竞争性谈判公告
采购组织机构:云南华电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龙盘建设分公司 发布时间:2024-09-25
基本信息
采购单号: GT202409000991
采购方式: 公开竞争性谈判
采购类型: 服务
报价方式: 整单报价
报名截止时间: 2024-09-28 16:30
首轮应答截止时间: 2024-09-30 16:30
服务开始时间: 2024-10-01
备注: 详见采购文件
资格条件
云南华电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LP建设分公司法律顾问服务竞争性谈判公告
本标段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告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
一、谈判项目概况
1.项目/标段名称:法律顾问服务
2.采购人:云南华电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LP建设分公司
3.服务期限:合同生效后两年(合同一年一签)
4.服务地点:昆明、丽江、迪庆
5.项目简介
云南华电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LP建设分公司于2024年已取得公司成立批复,2024年,取得营业执照,系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水力发电、水资源管理、水利相关咨询服务、业务培训等。
6.项目采购范围
云南华电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LP建设分公司负责开发项目的前期、建设、生产、经营等提供日常法律事务咨询服务及诉讼或仲裁服务;有关工程基建、项目招标采购、电力生产依法经营政策法规以及有关法律风险、案件纠纷的法律咨询;项目前期涉及移民搬迁相关法律纠纷案件的代理工作等,详见本项目采购文件的技术规范书。
7.质量要求:符合现行的行业标准及规范及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要求。
8.安全要求:必须坚持“安全第一”,明确安全责任,切实执行国家、行业和采购人的有关安全标准及规范规定,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其他事故。
二、资格审查方式及合格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本次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合格的供应商应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开启报价后谈判评审小组成员将首先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本次竞争性谈判合格供应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2.1 通用资格条件
(1) 报价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 报价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 报价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报价的处罚期内(没有被中国华电集团电子商务平台列为D级供应商或纳入不良行为供应商管理,取消交易资格的);
(4)没有在华电云南公司及所属单位组织的采购和合同执行中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围串标、拒绝签约、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供应商负主要责任的一般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及其他违法、违约行为且处理期未满的;
(5)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报价。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律所,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报价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报价;
(6) 报价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审期间尚未解除的)。
(7) 报价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8)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不同单位法定代表人、股东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高管为同一人的(如某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另一单位的监事);母子公司或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报价;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同时报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除外);
2)被责令停业的,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在最近三年内(报价截止日前)有骗取成交或严重违约或重大产品、服务质量问题的。
2.2 专用资格条件
2.2.1 资质等级要求:
(1)报价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经审批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并通过年检。
2)项目团队成员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商业惯例,项目团队成员不少于(含)5人且均具有律师执业资格证。
(2)拟任项目负责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实际执业10年以上,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法律实践经验丰富,职业道德良好,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较强的影响力,无不良执业纪律,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关系。
2)近三年承担过至少3项行政、企事业单位或电力行业的常年法律服务业绩。
2.2.2业绩要求:
(1)有效业绩起止时间:2021年至今;
(2)合同业绩:近三年(2021年至今)承担过至少5项业绩,含2项搬迁安置相关法律服务业绩。需附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即中标通知书或服务合同或业主证明,合同须包括首页、签章页,否则不予认可。
(3)总所与分所业绩不得混用。若为总所参与本项目的,业绩应全为总所业绩;若为分所参与本项目的,业绩应全为分所业绩。
2.2.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2.2.4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报价。
2.3 其他要求
上述提及的各种资质证照、业绩、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须是清晰可辨的复印件、扫描件,分辨率一般为200-600DPI,格式一般为PDF,可以采用黑白)须作为响应文件的内容部分递交,若提交的材料不满足前述要求将视为存在重大偏差。应保证纸质版与电子版响应文件内容一致,并保证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否则一旦发现虚假资料或内容,无论多么微小,将按“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的,成交无效”处理,取消其谈判资格或成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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